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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后,竟在公交车行驶中,用拳头殴打司机面部,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日前,哈尔滨市南岗法院发布一起乘客拳打公交司机的刑事典型案例。
记者从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哈市南岗区某路段时,因琐事与该公交车司机冷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
在公交车行驶中,李某某竟用拳头殴打冷某某右侧面部,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导致冷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公交车撞损。现李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受损公交车的经济损失,取得公交车车队的谅解。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南岗法院介绍,本案是依法惩治乘客妨害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其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本案警示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尊重驾驶人员,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