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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民王强(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前不久,自己出售一套二手住房,与一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王强收取了这位购房人的30万元定金。现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网签备案,购房贷款也已经审批放款,但购房人却悔约。王强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承担怎样的责任?
解答:
对于王强提出的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表示,在实务操作中,批房贷的前提就是贷款人已经办妥了各项手续,在有关部门完成了备案,而后是银行收到了抵押凭证才会放款。因此,在购房合同经过网签备案、贷款通过审批之后,买方再想退房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因为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买方执意要悔约,那么卖方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买方很可能要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
据戴金花律师介绍,类似案例会涉及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戴金花律师进一步解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一般都先会向卖方交付定金,如果因为买方自身原因悔约,卖方可以不再退还定金。此外,如果卖方的实际损失超过定金数额,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买方在定金数额之外再赔偿实际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也只能二选其一,不可同时适用,除非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