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7 - 2023/5/18 2023/5/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50,024,855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2,508,699.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7 - 2023/5/18 2023/5/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
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31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亦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5 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